支持民间资本参与重大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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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开伟
7月24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关于进一步抓好抓实促进民间投资工作努力调动民间投资积极性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内容宗旨是明确一批鼓励民间资本参与的重点细分行业。同时,对民间资本参与重大项目在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投资管理要求、财政金融支持政策等方面作出了具体部署和要求。
解决民间资本参与重大项目的融资问题成了关键和焦点,而《通知》第九条专门提出“优化民间投资项目的融资支持”。对此,银行机构到底该从哪里入手?笔者认为,核心是要准确把握市场化、法治化原则的精髓,将政策效力发挥到极致。从当前现实看,银行机构应从三方面遵循市场化和法治化原则。
增强对民企和民间资本参与重大项目的市场信心,在落实政策中积极作为和勇敢作为。
银行机构不能把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当成逃避支持责任的“挡箭牌”或“避风港”,而是当成激励和猛催落实政策要求的“指令牌”以及科学合理选择支持项目的行动指针,加强市场研判,对民间资本参与重大项目的资质、抗风险能力、市场潜力等做出合理评估。同时,增强支持信心,不断提高对市场的决断能力,提高支持的准确性和效率性,将融资决策能力发挥到极致。
增进对民企和民间资本的真实情感,提高共同发展的大局意识,在落实政策中倾注心血和奉献智慧。
银行机构应树立大局意识、长远意识、危机意识和使命意识,提高政治站位,深刻懂得民企与民间资本在我国经济复苏、增加税收以及提高社会就业率中所发挥的巨大作用。而且,民企与民间资本和银行机构已形成了休戚相关的命运共同体,没有民企与民间资本的活跃,也就自然没有银行机构的活力。由此,银行机构应真抓实干:一是融资价格真正要降,为贷款利率下降争取更大空间,减费让利措施一定要到位,真正减轻民企与民间资本融资负担;二是融资门槛真正要低,为民企和民间资本发行债券、股权融资提供更多的便利条件;三是融资方式要灵活,融资产品要创新,与其他部门共同完善和推广“信易贷”模式,大力推广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着力整合投贷联动资源扩展融资支持规模;四是融资期限要有特点,应根据民间资本“动感地带”,确定合理而灵活的贷款期限,切实减轻其偿付压力;五是融资额度与占比要提升,银行机构要适当压缩国企融资规模和比例,逐步提高民企与民间资本融资规模和占比。
增强改革创新意识,进一步打破思想禁锢,将之前一些不合时宜的制度进行完善与改革,在落实政策中始终不偏离正轨。
银行机构应进一步破除陈旧观念,锐意创新,大胆改革。对原有涉及追责的相关信贷管理制度、监管考核规则以及对贷款损失需承担法律责任的条款等进行改革,即对银行机构管理人员追责过于严苛的相关制度予以废除或适当放宽,落实尽职免责条款,对于程序合规、手续健全、调查尽责的贷款或融资,一旦形成损失时,可以免责;消除银行机构信贷管理人员的后顾之忧,积极主动为民间资本融资提供尽可能完善的服务,使民间资本融资的软环境愈加宽松。
(作者系中国地方金融研究院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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